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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空巢老汉”自控力弱 性犯罪较突出

发布时间:2012-10-22  来源:新华网-法制日报  字体大小[ ]

  侵害对象多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

   因酒后一言不和,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64岁的杨某,竟持斧头将朱某砍伤致死。

  记者21日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,2009年至今年9月,该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81件100人,尽管案件数量不算很多,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。其中2009年为14件16人,2010年23件30人,2011年22件29人,2012年1月至9月已达22件25人。

  老年人犯罪近半涉暴力

  据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周晓梅介绍,该院调查发现,老年人犯罪首先表现在“空巢老汉”性犯罪频发。据统计,仅2009年至2011年,睢宁县检察院办理的“空巢老汉”涉嫌性侵犯案13件,其中强奸9件,猥亵儿童4件,犯罪嫌疑人年龄最大的为73岁。

  “‘空巢老汉’往往因正常的生理需求无法满足、情感得不到宣泄,一旦丧失伦理道德的制约,就极容易引发性犯罪。”周晓梅说。

  统计还发现,在老年人的犯罪类型中,暴力犯罪占近半。如2012年3月某夜,犯罪嫌疑人郑某(男,61岁)到古邳镇某处鱼塘附近行窃,被鱼塘主人贡某发现。郑某见鱼塘地处偏僻,且贡某年过八旬,便转盗为抢,挥拳将贡某打倒在地,将一辆人力三轮车抢走。

  而老年人犯罪的侵害对象则多为弱势群体。因受自身年龄、体力等生理因素的影响,老年人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为儿童、精神病患者、残疾人、年老体弱者等。尤其是强奸、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中,92.3%的被害人是“痴呆女”或10岁以下女童。

  此外,老年人犯罪主体还呈现“两高一低”态势。即男性比例高、农民比例高、文化程度低。犯罪嫌疑人中男性占88人,占88%;绝大多数为农民,95%的案件发生在农村;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92%。

  遇刺激易失去应有克制

  “有关研究显示,人进入老年后,会出现身体机能衰退、感官功能降低等生理特征,其人格心理也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,往往表现出自我中心倾向,固执、偏激、易被激怒,在遇到挫折或受到刺激时就会失去成年人应有的克制,很容易因为琐事与他人起冲突,从而导致犯罪。”周晓梅在分析老年人犯罪原因时指出。

  此外,法律意识淡薄、精神生活空虚、家庭关爱缺失等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原因。广大农村地区精神文化生活相对贫乏,缺乏必要的健身、娱乐场所和设施,老年人的娱乐消遣活动单调,一些老年人在“黄、赌、毒”等不良现象的侵蚀下,人生观、价值观发生扭曲,或产生寂寞、焦虑、颓废等不健康心理,从而触犯法律。

  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一个因素。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的老年人,没有退休金、养老保险金,其生活来源主要靠儿女赡养、社会救济,物质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,许多老年人在面对金钱诱惑时,把持不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,甚至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,走上犯罪道路。如睢宁县双沟镇的李某(男,65岁)多次提供卖淫场所,并积极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,每次从中收取20元“提成”,后被法院以容留、介绍卖淫罪判刑。

  有针对性预防老年人犯罪

  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,睢宁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有效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,应创新针对老年人的社会管理工作,民政、宣传、文化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领域建设,建立和发展适合老年人运动、休闲的娱乐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,使老年人真正实现“老有所养,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”。

  相关组织要加大对老年人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普法力度,因老年人具有不易集中、文化偏低、沟通困难等特点,法律宣传的形式要有针对性,采取更易被老年群体接受的法律宣传形式,如将法律知识融入戏曲、地方戏等表演中。

  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。加大对老年群体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力度,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来保障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,使老年人在生活、医疗、保健等方面无后顾之忧,从而减少贪财性犯罪的发生。同时做好弱势群体的监护工作,对无自我保护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较低的群体如女性精神病患者、残疾人、儿童等加强监管,防止其成为老年人犯罪的对象。

 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刑法对75周岁以上的被告人在量刑上规定了从轻、减轻情节,因而对犯罪老年人一般应处以较轻的刑罚,有效维护老年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。(丁国锋 马超  王威)

中国法治新闻摘编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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