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“四多两低”现象当重视
作者:刘振厚 张明丽
关爱“三留守”人员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课题,但着眼点多在于如何保护其权益,对其违法犯罪则有所忽略,尤其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,近些年仍呈多发趋势。据对某基层法院近三年审理的百余起案件调查,该类犯罪呈现“四多两低”特点。
一、财产犯罪多。因父母不在身边又缺乏经济来源,多采取盗窃和抢劫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以满足其贪图享乐的欲望。
二、结伙作案多。因年龄小缺乏辨别能力,一旦有人引诱、威逼,极易伙同成年人共同犯罪,不过,一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,处于从犯地位;也有些是未成年人自行结伙作案,冲动性、盲从性强。
三、性侵犯罪多。因网络、黄色书刊及影视作品等不良因素影响,及青少年自身生理发育特点,使他们对两性间的关系感到好奇,一旦有机会和适宜的对象便去尝试,结果导致犯罪。该类犯罪侵害对象多为幼女。
四、偏远、贫困地区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多。他们多因家庭贫困、无所寄托或向往城市生活,过早辍学流落社会,与城市无业青少年混在一起,不自觉走上犯罪道路。
“两低”表现为:
一、平均年龄低。所调查案件的犯罪青少年,平均年龄16岁,最小为14岁,其中14—16岁占全部犯罪人数59%;17-18岁占全部犯罪人数的41%。
二、文化程度低。所调查犯罪青少年平均为小学文化。
其中初中文化的占全部犯罪人数19.7%;小学文化的占全部犯罪人数71.5%;文盲占全部犯罪人数8.8%。
导致留守青少年犯罪,有教育不够、关爱不够的原因,也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和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。建议针对上述特点和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。
一、加大义务教育和普法教育力度。普及义务教育,提高青少年文化素质,教育部门要制定法律常识教育计划,定期邀请公、检、法部门干警有针对性地上法制课,增强辨别是非能力和对外界不良诱惑的“免疫力”。
二、加大对“三留守”人员的关爱力度。全社会要共同撑起“关爱伞”,长期关注、长期着力农村留守人员权益保护这一长期、复杂、综合性的工程,从政策上予以引导,制度上予以规范,资金上予以保障,多层面消除犯罪根源,以防患于未然。
三、积极营造良好社会风尚。加大网吧等游戏、娱乐场所及各类刊物、影视作品的管理工作力度,对一些不健康的内容及时予以清除和坚决取缔;加大“扫黄”力度,为未成年人营造宽松、良好、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。
四、准确把握“宽严相济”刑事政策。本着“惩罚与教育相结合”的原则慎重处理,对一些犯罪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少年犯该从重处罚的坚决重判,达到应有的惩罚教育目的;开展拓展延伸服务,形成以审判机关为龙头、多部门联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帮扶教育工作体系。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